省律协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召开业务交流会
9月7日,省律师协会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合肥召开了主题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律师诉讼业务”的业务交流年会。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协常务副会长郭云生,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顾问、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院长李志军,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余跃武、民三庭副庭长袁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张国昌,省律协副秘书长陆勤玉等出席了会议。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部分法官、执业律师参加了会议?;嵋橛墒÷尚N窭硎隆⑺咚戏勺ㄒ滴被嶂魅文揽≈鞒?。
会议进行了论文交流,与会人员就证据规定实施后的律师诉讼业务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学术交流。
会议认为,《关开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是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坚持法制统一,改善法制环境的需要。该规定不仅在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质证的审核认定等方面有较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而且在理论上也有重大的突破,如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举证时限中的证据失权制度,法官行使释明权,审核认定证据中法官的自由心证制度等,这些突破是与时俱进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由于规定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等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将有助于律师业务的发展,但同时,规定的实施也使律师执业风险进一步加大,会议提醒广大执业律师应注意业务素质,在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和提供时,防止执业风险。
郭云生在会议结束时作了总结讲话。他认为,本次会议举办得非常成功,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选题好,本次会议选择证据规定与律师诉讼业务的主题,紧密联系了律师业务实际,会议计论有的放夭,有助于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第二,形式好,本次会议主要由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及执业律师参加,并邀请了法院系统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资深法官参与,与会者均为司法实践第一线的实务工作者,讨论问题针对性强,容易形成共识;第三,效果好,与会代表总结了证据规定对律师诉讼业务的积极意义,法官们从实践的角度对证据规定发表了深刻的见解,并对律师如何在诉讼业务过程中掌握和适用证据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对律师业务开展有着得要的指导意义。
(省律协业务部、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