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五) 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七)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曾有工作经历的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书或文件;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复印件、高等院?;蚩蒲谢谷耸虏棵懦鼍叩拇邮路ㄑЫ逃?、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拟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一)至(五)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属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