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3〕12号,以下简称《解释(二)》)?!督馐停ǘ酚?023年8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督馐停ǘ分贫ǖ谋尘昂鸵庖濉⒅贫ǖ脑?、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一、解释(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肩负着平等?;ぶ型獾笔氯撕戏ㄈㄒ妫U细咚娇判途眯绿逯品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要职能。外国法律查明是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环节,也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一大难题。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国家、地区和法域明显增多,案件审理涉及外国法律查明的情形越来越多,准确查明外国法律的司法需求持续增长。但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对外国法律查明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国法律查明的规则不完善、程序不清晰、可操作性不强,致使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外国法律“查明难”、查明率低、查明时间长的问题非常突出。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各地法院查明外国法律实践存在标准不统一、说理不充分、认定不正确的情况?!吨谢嗣窆埠凸穹ǖ洹肥┬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相应废止,其关于外国法律查明途径的规定不再适用。调研过程中,各地法院建议,应尽快就外国法律查明制定司法解释,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完善的查明规则,确保人民法院准确查明外国法律。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外国法律查明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解释(二)》。《解释(二)》的发布,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法律查明制度,规范外国法律查明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依据,对于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解释(二)制定的原则
《解释(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ㄒ唬┘岢盅细褚婪ㄔ?。除《解释(二)》之外,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中涉及外国法律查明的主要包括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二)》在制定过程中,严格遵从法律适用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立场,融合其他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相关规定,坚持传承、系统理念,总结实践发展经验,借鉴域外先进做法,对外国法律的查明责任、查明途径、查明程序、查明费用负担等进行了系统完善。
?。ǘ┘岢炙痉ㄎ裨颉N型獾笔氯颂峁┕?、高效的司法服务,是人民法院历来坚持的根本立场。《解释(二)》以平等?;ぶ型獾笔氯撕戏ㄈㄒ嫖龇⒌?,将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贯穿其中?!督馐停ǘ饭娑ǎ嗣穹ㄔ河Φ迸Σ槊魍夤?,不得将应由法院查明的责任转为由当事人提供,不得简单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在当事人具有提供外国法律的义务时,如果当事人有具体理由无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供,人民法院应视情准予当事人延期提供。
?。ㄈ┘岢治袷倒苡迷?。长期以来,外国法律查明难、认定难,耗费时间长,从事涉外民商事审判的法官对于查明外国法律存有畏难情绪、不会查明?!督馐停ǘ芳岢治侍獾枷颍岸灾⑾乱?,从务实管用的角度设计条文内容,提高一线法官查明外国法律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督馐停ǘ反蟠笸乜砹送夤刹槊鞯耐揪?,不仅增强了查明途径的可操作性,而且开放式规定其他适当途径均可利用。同时,《解释(二)》对于外国法律的查明程序进行了细化,对于外国法律的审查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统一。
三、解释(二)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解释(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查明责任不清、查明途径单一、查明程序不规范、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长期制约外国法律查明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
?。ㄒ唬┟魑夤傻牟槊髟鹑?。对于查明责任,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查明外国法律,“由当事人提供”只是我国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途径之一。立法对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课以提供义务,在于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外国法律更加熟悉,由其提供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针对实践中部分法院存在混淆查明责任和查明途径的错误认识,《解释(二)》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人民法院有查明外国法律的责任,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负有提供外国法律的义务。同时,《解释(二)》第二条明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亦不排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并于第二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庇纱诵纬汕逦晟频囊苑ㄔ翰槊魑鳌⒌笔氯颂峁┪ǖ牟槊鞴嬖?。
?。ǘ┩卣雇夤傻牟槊魍揪丁N夜啥酝夤傻牟槊魍揪睹挥忻魅饭娑??!督馐停ǘ吩谧芙嵩兴痉ń馐凸娑ǖ幕∩?,于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七种途径。一是由当事人提供,这是最常见的途径;二是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三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四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六是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七是其他适当途径。
(三)明确查明外国法律的程序和提供形式。《解释(二)》第三条首先对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范围作了规定,包括具体规定、获得途径、效力情况、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等内容,如果外国法律为判例法时,还应当提供判例全文。为减少无效劳动,提高查明外国法律的效率和准确性,《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在查明外国法律之前,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庭前会议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确定需要查明的外国法律的范围。当然,前述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内容,并不限制当事人继续提交有关外国法律的学术著作、学理阐述等参考辅助资料,或者其他对外国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的意见等。
此外,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出具外国法律意见的,《解释(二)》第四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强化对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的专业性、中立性要求,规定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在提供法律意见的同时,还应当提交资质证明、身份证明和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书面声明等。
?。ㄋ模┟魅飞蟛槿隙ㄍ夤傻某绦?。外国法律是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的准据法,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查明的外国法律的相关材料均应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理解与适用进行充分辩论。在此基础上,《解释(二)》第七条规定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可以出庭协助查明外国法律。一方面,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出庭接受询问;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出庭作出说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ㄎ澹┟魅飞蟛槿隙ㄍ夤傻谋曜肌6杂谠诜ㄍド铣鍪镜耐夤?,如何确认其真实性并予以准确理解和适用,历来是涉外民商事审判的难题。《解释(二)》第八条分三种情形作出规定。第一项是对《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的强调,即“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第二项对当事人有异议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一方面,为防止当事人以对外国法律有异议为由拖延诉讼,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说明理由;另一方面,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补充查明或补充提供材料的方式解决异议。第三项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和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对于生效裁判已经查明认定的外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同时考虑外国法律有可能被修订、废止,因此规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魅凡门形氖楸匦爰窃夭槊魍夤傻墓獭!督馐停ǘ返谑跻蟛门形氖橹杏Φ痹孛魍夤傻牟槊鞴碳巴夤傻哪谌?,如果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则应当载明不能查明的理由。
?。ㄆ撸┟魅凡槊鞣延玫拇碓颉N夜珊汀端咚戏延媒荒砂旆ā凡⑽疵魅凡槊魍夤傻姆延梦咚戏延?。鉴于此,《解释(二)》第十一条就当事人将查明费用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时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当事人约定法律查明费用负担的,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主张,结合外国法律查明情况和案件具体情况酌情支持合理的查明费用。
(八)明确港澳法律查明的参照适用规则。在涉港澳民商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经常需要查明港澳法律?!督馐停ǘ返谑醵圆槊飨愀?、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参照适用本解释作了规定?!督馐停ǘ饭娑ā坝泄胤珊退痉ń馐投圆槊飨愀厶乇鹦姓拿盘乇鹦姓姆闪碛泄娑ǖ?,从其规定”,为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进一步建立各类新型的法律查明途径及合作机制预留充分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3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